福建省公路管理局局管干部交流暂行办法
为推动我局干部交流工作,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基本路线、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正确执行党的干部政策,有利于培养锻炼干部,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二、交流对象:局管科级干部。
三、交流原则:
(一)需要通过交流锻炼丰富领导经验、提高领导水平的:
1、作为处级(包括处班子副职)后备干部培养的科级干部一般应在机关和基层进行任职交流;
2、作为正科级后备干部培养的副科级干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多岗交流。
(二)在一个单位或部门工作时间较长需要交流的:
现任科级领导干部在同一单位或部门任职满5年以上的,原则上应进行交流;
(三)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回避的,必须进行交流,不受任职时间限制。
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姻亲关系。
任职回避的岗位主要有:本单位行政副职和人事、劳资、财务、监察、审计等。
(四)因工作需要、改善领导班子结构、发挥干部特长及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四、交流范围:
干部交流应有计划地在机关部门之间、基层单位之间、机关部门与基层单位之间进行。科级干部一般在同一市辖区内进行交流,必要时也可进行跨区交流。
五、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进行交流:
(一)科级干部男性年龄满55周岁、女性年龄满50周岁的,一般不进行易地交流。属于必须交流的对象,已超过上述年龄界限的,可区别不同情况对其进行适当的工作调整。
(二)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的。
(三)个别专业性强的特殊岗位不宜交流的。
(四)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审查而尚未作出结论的。
(五)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六、组织实施:
(一)科级领导干部的交流工作由局党委统一领导,直属单位党委和局人事部门具体负责。开展交流工作,应按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1、由局人事部门或下属单位党委拟定干部交流方案。
2、征求干部调出、调入、交流单位(部门)意见。
3、局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二)属干部任免范围的,按《福建省公路管理局局管干部选拔任用暂行办法》程序办理。
(三)在干部交流前,党委或人事部门须与本人谈话,做好思想工作并要求其按时到新岗位工作。
七、交流纪律:
(一)干部交流应严格按干部职数的规定进行,不得超职数配备干部。
(二)各单位(部门)必须认真执行上级关于干部交流的决定,干部本人必须服从组织作出的交流安排。
(三)党委必须严格履行干部交流程序,集体研究决定干部交流对象。
(四)拟进行交流的干部尤其是基层单位负责人,必须遵守财经纪律,不准突击乱花钱物。
(五)干部接到交流通知后,须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新的工作岗位报到,其行政关系、组织关系、工资关系等也应相应地转到新的工作单位。
(六)干部调离后,不准干预原单位(部门)的工作,不准从原单位(部门)随带交通、通讯工具及其他公共物品。
对违反上述纪律的当事人和领导,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配套措施:
(一)把干部交流与干部使用结合起来,形成有利于干部健康成长的政策导向。对服从组织安排并在交流后的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干部,予以优先提拔使用。
(二)对于无特殊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交流的干部,予以就地免职。
(三)为使被交流的干部尽快熟悉工作,必要时可对其进行相关的培训。
九、局属单位股级干部的交流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十、本暂行办法由局人事部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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