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路管理局局管干部选拔任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推进我局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形成富有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如下原则:
(1) 党管干部的原则;
(2) 德才兼备(3) 、任人唯贤的原则;
(4) 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5)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6) 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7) 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三条 局党委及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科级干部的职责,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四条 选拔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政治理论修养和政策水平,以及科学管理、民主管理、依法管理的能力。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及上级的指示、决定同本单位(部门)的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创实绩。
(三)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一定的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四)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行政,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与监督,反对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五)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点,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5条 提拔担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第6条 应具备第7条 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二)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
(三)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任科员(含助级)或股级三年以上;
(五)近五年年度考核被定为称职以上;
(六)身体健康。
第6条 提拔担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第7条 应具备第8条 下列资格条件:
(一)进单位领导班子的一般应有两个以上相关岗位工作经历;
(二)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
(三)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一般应任副科级职务两年以上;
(五)近五年年度考核被定为称职以上;
(六)身体健康。
第七条 领导干部应按条件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或是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或越级提拔的,事前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上级人事部门同意。
提任科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从科级后备干部中选拔,稽征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处级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三章 民主推荐
第八条 民主推荐主要采取会议投票推荐方式。民主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九条 局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局机关科级干部人选一般由局党委组织民主推荐,并与干部考察结合进行;其他科级干部由局属单位党委(支部)组织民主推荐。
第十条 民主推荐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等,并提出相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
(三)统计推荐结果,并进行综合分析。
第十一条 所在单位党委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
集体研究时要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但同时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应多于拟任职务人选,可按1:2的比例确定。
第十二条 所在单位党委可对考察对象建议人选进行初步考察,写出考察材料等。并将建议名单、职位使用意见、民主推荐结果等其他材料报送局党委。
第十三条 局党委通过集体研究,审查确定考察对象。
第十四条 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班子人选或部份特殊岗位如纪检(监审)、人事、政工、财务等人选,党委可根据工作需要,在集体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组织推荐,直接提名考察对象。

第四章 考 察
第十五条 对局党委研究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局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第十六条 考察干部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位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七条 考察干部人选,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走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道路,准确地了解考察对象的表现。
第十八条 考察干部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三)采取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同考察对象面谈、实地考察、专项调查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四)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内容包括: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情况;近几年的重要奖惩和培训情况。
(五)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干部任用的建议方案。
第十九条 在向党委汇报干部任免方案前,应当充分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条 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制。干部考察组由人事部门负责组织派出,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要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五章 任免决定
第二十一条 按干部管理权限,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由局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局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意见分岐较大或者有疑议的,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要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第二十三条 局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 局人事部门介绍对拟任干部人选的考察情况;
(2) 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3) 以党委应到会领导成员过半数同(4) 意形成决定;
(5) 对决定任免的干部,(6) 由局党委指(7) 定专人同(8) 本人谈话。
第二十四条 按规定须报上级同意或备案的任免事项应当及时上报。

第六章 任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实行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属提拔任用的科级干部,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 实行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新提拔的科级行政干部实行一年试用期(党内职务不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由局人事部门组织进行试用期考核,考核程序如下:
(1) 发布考核预告。
(2) 民主测评。考核组在干部所在单位主持召开民主测评会(到会人员应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3) 先由该干部本人在会上述职、述廉,(4) 再由考核组发放民主测评表征求意见。
(5) 个别征求意见。考核组与干部群众个别谈话征求意见,(6) 重点了解干部在试用期间的主要德才表现、工作业绩和存在问题。
(7) 考核组形成考核材料后,(8) 由局人事部门向局党委汇报考核情况。
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并另行安排适当工作。
第二十七条 实行干部交流制度。科级干部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任职交流:
(1) 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2) 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
(3) 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4) 任职满5年以上的;
(5) 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干部交流制度的详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实行领导干部定期或不定期考核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考核,了解和掌握干部的全面情况,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告诫。
第二十九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年龄限制。局管科级干部,男性年满57周岁,女性年满52周岁的,原则上免去现职,享受相关职级待遇。
第三十条 竞争上岗是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我局今后将适应工作需要积极、稳妥地推行竞争上岗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推出一定的职位实行竞争上岗。
竞争上岗方案结合工作开展另行制定。

第七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三十一条 局管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现职:
(1) 职务发生变化的;
(2) 离法定退休时间三年之内的;
(3) 在年度考核民主测评中不(4) 称职票数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5) 称职的;
(6) 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的。
其中属第(二)种情形的,可保留原职级待遇。
第三十二条 实行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手续依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三十三条 实行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两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八章 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擅自设置干部职务岗位;
(二)不准超职数配备干部;
(三)不准以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七)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拉选票、“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或进行其他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八)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打击报复;
(九)不准“带病提拔”使用干部。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提拔的干部,取消其任职资格;对相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局属单位股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局人事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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